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销毁和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区域中心)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退运的可以申请销毁处置: (一)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 (二)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 (四)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 (六)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 本公告销毁处置情形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仓储企业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授权后,可以向海关申请销毁处置。 三、仓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销毁处置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销毁处置单位)实施销毁处置。 销毁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销毁处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商品的销毁处置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仓储企业申请销毁处置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一)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销毁处置的情况说明、销毁处置方案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的授权证明; (二)《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仓储企业与销毁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仓储企业凭海关审核同意的《申报表》办理出区申报和销毁处置手续。 仓储企业应当自海关签发《申报表》之日起60日内完成销毁处置,因故无法在60日内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销毁原则上应在区域中心外进行,由仓储企业申报卡口登记核放单办理销毁商品出区手续。仓储企业应在卡口登记核放单备注栏内注明《申报表》的编号。 七、仓储企业应对销毁商品运输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销毁商品灭失、被串换等情况。 仓储企业或销毁处置单位应对装卸、销毁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海关可以派员现场监督销毁处置过程或者调取视频记录,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八、仓储企业应当在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申报表》、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装卸和销毁有关记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见附件2)等资料,并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其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申报表》编号,核放单备注栏内应注明卡口登记货物核放单编号。 销毁处置获得收入的,还应按商品销毁处置后的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仓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应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844)。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九、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退运出境的,以及“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下出口商品由境外退运至原区域中心的,仓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应为“退运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4561)。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docx 2.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docx 海关总署2025年4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销毁和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止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内市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2025年4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79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销毁业务、进出口商品退运申报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等事宜进行了明确。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年进口规模已达千亿元,已成为我国扩大进口、促进消费的重要渠道。特别是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因物流时效短、品类丰富等优势,业务占比超90%。随着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于因超保质期或有效期、包装损坏、质量不符等原因导致的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库存商品进行销毁、退运的需求日益增长,亟需监管部门出台政策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公告明确和规范的事项 本《公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业务范围。 参考《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业态发展实际,明确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无法办理退运手续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毁处置: 1. 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 2. 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 3. 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 4. 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 5. 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 6. 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 (二)仓储企业申请办理销毁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 对仓储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销毁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明确,包括以下四项: 1.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销毁处置的情况说明、销毁处置方案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的授权证明; 2.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 3. 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仓储企业与销毁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4.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销毁业务开展的流程。 一是申请销毁的仓储企业应在取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授权后按要求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二是仓储企业凭海关审核同意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办理出区申报并实施销毁。三是仓储企业应当在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装卸和销毁有关记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等资料。 (四)开展销毁作业的相关要求。 一是销毁处置企业的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销毁处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商品的销毁处置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二是销毁原则上应在区外进行,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三是销毁处置获得收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四是仓储企业或销毁处置单位应对装卸、销毁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仓储企业应妥善安排销毁商品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无灭失、串换情况。 (五)跨境电商网购进出口商品退运适用监管方式。 明确了需要退运出境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和需要由境外退运至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出口商品,仓储企业退运申报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4561)。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郑州海关、西安海关、宁波海关、杭州海关